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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2017年4月16日案外人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周某的事故车辆在中国平安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宁静安财保公司赔偿损失。侵权案件审理历程中王某提供了其单方委托判定机构出具的判定意见用以证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周某申请对车损重新举行判定但未缴纳判定费并缺席案件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凭据王某单方委托评估结论认定车损金额为322,333元并据此作出(2017)沪0112民初23597号民事讯断(以下简称前案)判令平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规模内赔偿2,000元周某赔偿320,333元。
讯断生效后平安财保推行了赔付义务周某无产业可供执行闵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王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点
1.审查前诉生效讯断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的证明效力应思量前诉确认事实是否经由充实抗辩生效侵权讯断中未经充实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无预决效力。
2.审理后续保险理赔诉讼应当依据保险条约中关于损失审定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到场定损依据生效侵权讯断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到场定损权保险人有权凭据条约约定申请重新判定。
3.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虽获生效讯断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又要求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的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推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34823号民事讯断:人寿财保公司应于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理赔款314,673元。一审讯断后人寿财保公司不平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二审期间准许人寿财保公司的申请对被保险车辆损失举行重新判定认定车损金额为222,900元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沪74民终238号民事讯断:一、打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4823号民事讯断;二、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王某保险理赔款220,900元;三、驳回上诉人人寿财保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裁判效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有如下争议焦点:一是人寿财保公司应否负担保险责任。二是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及车辆评估费应由谁负担。
王某诉中国人寿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产业保险条约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沈竹莺、孙雪梅、周欣)
人寿财保公司答辩认为被保险人对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与对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请求权存在竞合王某提起侵权之诉获胜则其保险请求权归于消灭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讯断人寿财保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将使王某双重获赔。
且王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通知人寿财保公司致使人寿财保公司未能对被保险车辆损失举行审定其有权依保险条约约定申请重新判定。
2016年11月10日原告王某就被保险车辆向被告中国人寿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投保灵活车损失险、圈外人责任险双方告竣《中国人寿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车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约)保险期间为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
保险条约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居心或因重大过失未实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法式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门不负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实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灵活车应当只管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磨练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用度。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审定;无法重新审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相关法条
关于人寿财保公司应否负担保险责任系争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属于保险条约约定的保险责任规模王某起诉要求侵权人负担侵权赔偿责任虽获生效讯断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故其损失尚未获得填补仍属于保险人应予理赔的情形。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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